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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用地“自动续期”:一个无实质意义的命题

2016-10-18 点击:518 次

作者: 余贵林
作者单位: 内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
摘要: 鉴于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远 远短于法律规定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长年限,《物权法》 第149 条所规定的“自动续期”在理论上不具有实质意 义。在特定地区如青岛、温州等地,无偿续期有现实经济 利益,但可能存在社会不公问题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似倾 向于自动有偿续期。
关键词: 物权法 住宅用地 自动续期
中图分类号: D923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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