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律师协会对律师处理行为的可诉性
2018-06-06 点击:375 次
作者: |
张炳文 |
作者单位: |
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 |
摘要: |
新《行政诉讼法》实施后律师可以对律师协会的行
为提起行政诉讼。律师协会对律师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的判
断标准分为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。形式标准以“法律、法规、
规章授权”作为标准,虽然可以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,
但有比较明显的缺陷。实质标准可以借鉴日本法上的“部分
社会”理论。我们应兼采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,这样有助于
更加准确地把握相对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争议的性质,并
更好地作出裁判。 |
关键词: |
律师协会;律师;行政诉讼法 |
中图分类号: |
DF85 |
基金项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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