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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

2018-01-25 点击:441 次

作者: 马兢程
作者单位: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
摘要: 投放危险物质举动侵害的是公共安全,即不确定 人生命以及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安全,如果其举动仅仅指向 确定人的重大利益安全,即使其受损的人数量较多,也不成 立本罪;投放危险物质举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三种,第一, 作为举动,第二,不作为举动,第三,作为与不作为相互结合 的举动;本罪的入罪年龄是十四周岁,不能因为举动人投放 的物质不同,而对入罪年龄进行区分处置。
关键词: 投放;危险物质;公共安全
中图分类号: D924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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