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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律师协会对律师处理行为的可诉性

2018-06-06 点击:333 次

作者: 张炳文
作者单位: 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
摘要: 新《行政诉讼法》实施后律师可以对律师协会的行 为提起行政诉讼。律师协会对律师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的判 断标准分为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。形式标准以“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授权”作为标准,虽然可以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, 但有比较明显的缺陷。实质标准可以借鉴日本法上的“部分 社会”理论。我们应兼采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,这样有助于 更加准确地把握相对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争议的性质,并 更好地作出裁判。
关键词: 律师协会;律师;行政诉讼法
中图分类号: DF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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